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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加强第29届奥运会期间寄递物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 2008-04-01

  • 省邮政公司,各快递企业:
            即将举办的2008年第29届奥运会、残奥会是我国历史上组织最大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寄递服务是奥运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第29届奥运会寄递物品安全工作,维护奥运会期间寄递物品经营秩序,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营造安全、和谐的环境,是包括各快递企业在内的邮政业各企业与社会公众的共同责任和义务。为切实做好奥运会期间寄递物品安全工作,防范恐怖分子利用寄递物品进行恐怖活动,维护邮政业生产经营秩序,确保邮政通信安全,按照国家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现就近期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邮路寄递物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邮路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是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保证2008年奥运会顺利举办的现实任务之一。全省各寄递企业要充分认识邮路寄递物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切实明确各企业的一把手是邮路寄递物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工作上要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将与之有关的工作纳入到邮路反恐协作长效机制中,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完成好邮路寄递物品的安全工作。
            二、强化机制、明确责任,切实加强邮路寄递物品安全防范工作。
         (一)完善落实企业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尚未建立安全责任制度的企业要抓紧建立、落实本企业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必须明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一把手)是企业寄递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收寄物品的业务人员是寄递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收寄物品实行谁当班揽收,谁对邮件(快件)安全直接负责的原则。各企业要将安全生产的奖惩办法在制度中予以明确,并积极落实。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尚未建立验视制度的企业要抓紧建立、落实本企业收寄验视制度。各企业在接揽业务时,要严格执行《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等安全监管文件,加强验视工作。凡《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中规定的禁寄物品,不得收寄。对用户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其他物品必须当面验视内件,并请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用户没有随身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而不能出示的,可以正常收寄,但要做重点查验。对收寄的物品,要在核对无误后加盖验视章。对拒绝验视内件的,或不能确认是否安全的可疑物品(如机电装置、粉末、不明金属、装有不明气体或液体的密闭装置等)不予收寄。
          (三)建立完善企业寄递物品信息数据库。为严防恐怖组织及不法分子利用邮路寄递渠道实施恐怖袭击和从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各企业在承接寄递业务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收、寄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录入专门的寄递物品信息数据库中。寄递物品信息数据库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年。各企业要将上月所形成的电子数据于每月3日前报送我办备案。
             三、强化措施,密切配合,抓好邮路寄递物品安全工作的落实。
           (一)加强宣传培训,提高企业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各企业要定期组织员工培训,认真学习《快递服务标准》、《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标准、文件,教育、引导企业员工,尤其是教育、引导收寄人员和管理人员,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预防和杜绝寄递物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二)严格按照《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寄递物品安全工作的通告》收寄物品。3月10日,国家邮政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寄递物品安全工作的通告》,明确指出,第29届奥运会期间,允许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邮政企业)经营奥运会寄递物品业务;允许奥运会赞助商—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UPS)经营奥运会的进出境物品快递业务和邮政委托业务。其他寄递企业不得经营奥运会寄递物品业务,不得到奥运各组织、场馆等涉及奥运会的场所揽收和投递各类寄递物品。各企业在承揽业务时要严格执行《通告》的要求,非指定企业承揽的涉奥邮件寄递业务,必须委托邮政企业或奥组委指定的赞助商送达。同时,各企业要将《通告》下发到各个营业网点、窗口,在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不少于6个月。
          (三)加强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业务相关寄递服务的安全管理。各寄递服务企业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从事物品寄递服务的,应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所签订的协议应在签订后5日内向省邮政管理局备案。寄件人应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生产、经营、销售适合寄递的物品,并对所寄递的物品承担相应责任。
         (四)加强与邮政监管部门配合,做好相关邮件的处理。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加强与邮政监管部门的联系。发现可疑寄递物品或发生邮路恐怖袭击事件时,应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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