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全省邮政用品用具的监督管理,保证邮政用品用具质量,规范邮政用品用具生产、销售活动,维护邮政用品用具市场秩序,根据《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13号令 2001年8月10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 检查:
本制度所称检查,是指陕西省邮政管理局及其执法人员(包括协管员、社会监督员),对全省邮政用品用具市场的行政执法检查和监督检查。
二、 检查项目:
1、 由国家邮政局颁发生产监制证的邮政用品用具:
邮袋、给据邮件条码签(挂号函件部分、包裹部分)、特快专递封套、邮政日戳、国内邮政包裹详情单、国际邮件包装箱、机要封装用品(机要信封、机要包装箱、机要包装袋)等。
2、由省邮政管理局颁发生产监制证的邮政用品用具:
信封、透明窗口信封(国内、国际)、首日封、纪念封、邮政公事信封、明信片、楼房信报箱、信筒、国内邮件包装箱、邮件包装袋(气垫膜包装袋、塑料编织物包装袋)等。
三、 检查范围
1、生产单位:全省从事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的企业。
2、销售渠道:邮政局所、商业部门、小商品市场
3、使用情况:邮政企业大宗用户、零星用户
四、 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重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自查:由生产企业自行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包括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单位。
西安地区、信封、特快专递封套始终是重点。其他重点地区、重点项 目根据动态检查结果确定。同时随机进行单位及样品抽查。
五、 检查内容及标准:
(一)、对生产企业的检查:从事邮政用品用具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通过邮政用品用具的生产监制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组织生产。通过现场检查和产品抽查,及综合信息,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不具备生产资质;
2、不具备生产相应产品的生产能力;
3、假冒或盗用其他企业名义或监制证号生产邮政用品用具;
4、降低产品质量,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产品;
5、使用过期的或未通过年检的生产监制证生产邮政用品用具;
6、转让或出售生产监制证: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对销售和使用渠道的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和使用未经监制和审批的邮政用品用具。
1、对邮政窗口的检查:
对邮政窗口出售的信封、明信片、特快专递封套等邮政用品用具,检查其进货时是否有查验生产企业的生产监制证的记录,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销售未经监制和审批的邮政用品用具。
对邮政窗口、信箱收寄的信封、明信片、特快专递封套等邮政用品用具进行抽查,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2、在信函分拣部门的检查:
抽查大宗用户、邮政分支机构信封使用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3、对小商品市场的检查(信封、明信片):
检查销售者进货时是否有查验生产企业的生产监制证的记录,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销售未经监制和审批的邮政用品用具;产品来源。
六、 检查周期和频次
根据全省邮政用品用具市场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局及本地区阶段性工作重点,制定全省邮政用品用具年、季度、月检查计划。
1、信封、特快专递封套检查每月检查一次:
2、明信片、邮政包裹包装箱两月检查一次;
3、日戳、给椐邮件条码签半年检查一次;
4、信筒、信箱、邮袋半年检查一次。
5、其他新增加种类参考以上检查频次。
七、 统计:
按期对邮政用品用具检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填写检查情况统计表。通过检查,了解邮政用品用具市场动态、掌握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管理情况,分析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八、 处罚与表扬:
在检查中,如查出有企业或者个人有违反《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罚则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对取得相应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合格,按时年检,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行为、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由省邮政管理局推荐参加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评优活动。
九、 结果通报。
每季度对市场检查结果及邮政用品用具产品质量检测情况进行通报。每半年在有关媒体上发布质量检查结果通告,加强对信封等邮政用品用具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敦促生产企业接受公众监督,引导广大用户正确使用信封等邮政用品用具。